公证普法小课堂(7)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房改房”的权属认定
2023-08-01 10:13:59   燕郊网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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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房改房”的权属认定

对于享受已死亡配偶一方生前工龄优惠购买公房的权属认定,因涉及到房改政策与民法基本理论不相一致的问题,至今仍属于司法裁判的难点问题。工龄优惠如何定性,是否属于财产?如果属于财产,可否继承?如果不属于财产,为何又能折抵购房款?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何为“房改房”:

房改房又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现行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单位将原公房通过优惠的形式出售给已经承租或使用该房屋的职工,职工对其享有部分产权或者全部产权的居住用房。

房改房不同于现如今的商品房,其中最重要的差异是职工在购买公房时可使用其工龄进行购房款的折抵,职工工龄同时具有人身与财产双重属性。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这类的房屋确权纠纷审判出现了两种主流观点:

一种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种认为,属于个人财产。

公证处在办理遗嘱、继承等公证业务时,经常会接触到房改房,在公证实务中,我们应当如何把握呢?

我们认为,“房改房”的权属判定,既不能简单依据出资来源,也不能仅以购房合同签订及房产证取得时间来判断房屋产权归属,应从确保公证书有效性的目的出发,充分考虑国家政策制定的初衷和现实国情,做出公平合理的判断,同时衡平各方利益、考虑各方诉求,充分发挥公证的调解职能作用,实现当事人的诉求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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